章程
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爲臺德科技協會,英文爲 Carl Duisberg Association in Taiwan, Republic of China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以交換學術技術,促進會員情誼,並加強與德國有關機關團體聯繋,增進台德技術合作關係,促進兩國國民之科技交流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四條
本會得在省市縣設置分會,其簡則另訂之。
第二章 會務
第五條
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 學術及技術交流。
二、 舉辦學術性研習會、討論會及演講。
三、 對赴德研習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服務。
四、 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,甄提人員赴德深造及邀請專家來台服務。
五、 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硏究,並解答各種技術問題。
六、 加強對德有關機構及來華人員之聯繫。
七、 發行有關本會活動及學術性質之刊物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
一、 凡在臺德科技協會計畫項下出國進修、研習、考察人員均得爲本會會員。
二、 凡推薦人員在臺德科技協會計畫項下出國進修、研習、考察之機構均得爲本會團體會員。
三、凡認同並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爲本會會員。(簡稱台德研究之友或台德之友)。
四、本會會員分成一般會員、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。一般會員必須繳交常年會費;永久會員必須繳交一次性會費;榮譽會員得贊助本會經費。
第七條
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爲者,得由理事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第八條
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:
一、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二、 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 使用本會設備及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榮譽會員無前項第1款及第2款權利。
第九條
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 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務。
第十一條
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,監事九人,分別由會員大會選舉或以通訊選舉產生,並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,另以次多數票六人為侯補理事,二人為侯補監事。前項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,監事互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上述選舉事宜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出次屆理事、監事侯選人之參考名單;有關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,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。選舉結果應於會員大會時宣佈。
第十二條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;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三條
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爲三年,連選均得連任。
第十四條
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。
第十五條
本會應實際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,推動各有關業務工作。
第十六條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或高級顧問若干人。
第十七條
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職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五章 職權
第十八條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二、 選舉理監事。
三、 審議理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四、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五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九條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二、 召集會員大會。
三、 處理經常會務。
四、 審定會員入會。
五、 核定經費預算。
第二十條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。
二、 稽查本會之財務。
三、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第廿一條
本會常務理監事會,審議本會工作計畫及會務方針事項。
第廿二條
本會秘書長受理事長之領導指揮,處理會務,並溝通各部門之業務關係。
第六章 會議
第廿三條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大會。
第廿四條
本會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出席爲原則,如因故不能出席者,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。
第廿五條
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-次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;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常務理監事會議得視需要,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七章 經費
第廿六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會員入會費:(由大會通過決定之)。
二、 會員年會費:(由大會通過決定之)。
三、 一般會員費:壹仟元正/年。
四、 永久會員費:壹萬元正。
五、 補助費及捐款。
六、 其他收入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廿七條
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廿八條
本會財產於會務結束時不得以任何名義給與私人或私人企業,應轉交同等級同性質之自治組織或政府。
第廿九條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構核准備案後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